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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穴前的贡品所有权问题及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20-9-10 11:37:31

      每到清明节扫墓的时候,每个墓穴前面都是有子孙后代用来上供的贡品,有水果、有美食、有美酒还有鲜花。那么在扫墓结束后,这些贡品会不会被人捡走呢,如果要是被人捡走了,就有人会谈到这些贡品的所有权问题了,那么今天杭州墓地的小编就来给大家简单的介绍一下,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在此列举三个法律知识: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的抛弃属于无相对人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动产所有权抛弃的构成要件有三:1.主观上具有抛弃所有权的意思,且该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抛弃者具有抛弃的所有权;3.客观上具有放弃动产占有的行为。

      物品被抛弃后,即成为无主物,对于无主物,行为人可以基于先占而合法取得无主物的所有权,之后行为人可以将其出卖等。(在这种情形下,行为人将贡品拿去吃喝、出卖都是合法的...)

      我认为至少需要区分两种情形:A.发生在平时有人管理的墓园里,集中在城市,因为现在要求火葬;B.埋葬在深山里,即平时没有人管理。土葬在农村还是很普遍的。按照社会经验和风俗,我们假设祭拜者(所有权人)祭拜结束后,不会回收贡品,任其摆放在那,但肯定不愿被人拿去吃喝出卖等,因为这是给死者的,但是人的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死者是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这是前提。好了,A情形,因为墓园平时一直有人管理,而且死者的近亲属也是要交钱的,所谓的“墓地管理费”,虽然通常是一次性交20年吧。

      在这种情形下,我个人认为应该是默认贡品所有权人与墓园之间成立一个短期保管合同,在短期内(一周?)贡品的占有转移至墓园,不是无主物,则不会出现外人基于先占取得贡品所有权的情形,所有权不消灭,但是也默认授权墓园在这个短期结束后取得贡品的处分权,代替所有权人对其进行妥当的处分(不得违背道德风俗),让贡品消灭变成垃圾等没有价值的材料?,所有权消灭,这样就不会出现违背风俗伤害死者亲属/好友的感情的情形了。

      B情形下,则应当认定为所有权的抛弃,,这样就变成无主物,行为人可以不顾道德基于先占而取得其所有权。

      问题又来了,民法中有一个基本原则叫做“公序良俗原则”,《民法通则》第七条之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行为人实施了占有别人的贡品拿去吃喝、出卖等会伤害死者亲朋好友感情的行为,我们能否认定为这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呢?

      如果答案是肯定的,我们不应该认定为这是一个民事法律行为(合法),而是一个民事行为,而又因为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而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

      难道要求占有人将贡品返还墓前,“恢复原状",任其”自生自灭“吗...好吧,我学艺不精思维凌乱了,还请高人指正,求轻喷这些祭品带有一种很特殊的、明确的目的:给阴间的先人“享用”。在中国传统习俗上,一般我们祭拜完毕后,人撤场,东西留那里,

      让先人继续“享用”。事实上,我们一般不会再回来取走祭品,都知道那些东西放着放着就会腐烂掉。所以,在法律上,可以把留下祭品任由其风吹雨打腐化变质的行为定性为祭品所有权人放弃了对祭品的所有权,这些祭品成为了无主物,而不是遗失物或者埋藏物。因此,之该物品不是遗失物、也不是遗弃物,物主将贡品留置在自己购买的坟地处,目的不是放弃所有权,也不是不慎遗失,而是主观上留给死者「吃」。坟头不是公共场所,系私人购买。故,未放弃所有权。他人不能拿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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